签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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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客观光签证 签证说明
1. 针对在中国大陆境外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者,以个人名义来台观光。
2. 具有申请简易、核准迅速与不限人数等特性。 3. 申请书、应备及证明文件需送至台湾驻各国当地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等机构先行审查并验证相关档正本,经盖章核准 后,寄交台湾「利代旅行社有限公司」代为申请作业。 4. 申请天数约为五到七个工作天(不含例假日)。 5. 签证有效期限自核发之日起,两个月内有效。 6. 在台停留效期不得逾十五日。 7. 申请费用:每人 RMB 700.-(若加购台湾自由行旅游产品,则另有优惠价格提供) 符合对象
1. 赴国外留学、旅居国外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或旅居国外四年以上且领有工作证明者及其随行之旅居国外配偶或直系血亲。
2. 赴香港、澳门留学、旅居香港、澳门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或旅居香港、澳门四年以上且领有工作证明者及其随行之旅居香 港、澳门配偶或直系血亲。 应备文件
1.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申请书。
2. 二吋白底大头彩照两张。 3. 有效期六个月以上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复印件。 证明文件
1. 在国外、香港或澳门留学生资格申请者,应检附有效之学生签证复印件或国外当地教育主管机关立案之正式学历学校在学 证明正本,以及再入国签证复印件。其随行之配偶或直系血亲附亲属关系证明。 2. 旅居国外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资格申请者,应检附现住地永久居留权证明复印件。其随行之配偶或直系血亲附亲属关系证 明。 3. 旅居国外四年以上且领有工作证明资格申请者,应检附盖有大陆、外国出入国查验章之护照复印件及国外、香港或澳门工 作许可证明复印件。其随行之配偶或直系血亲附亲属关系证明。 4. 旅居香港、澳门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资格申请者: a. 符合港澳关系条例第四条资格者,请依香港、澳门居民身分申请。若有随行之旅居香港、澳门配偶或直系血亲者(尚未 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者)则检附本人之港澳身分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b. 不符合港澳关系条例第四条资格者(如现尚持有中国护照者),检附本人香港、澳门永久居民身分证复印件或效期尚余六个 月以上之香港、澳门护照复印件。若有随行之旅居香港、澳门配偶或直系血亲者,检附本人香港、澳门居民身分证复印 件及亲属关系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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